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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伍

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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