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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八六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八六四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久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參拾捌萬柒仟捌佰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肆拾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久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戊○○○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向上分社,發票日各為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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