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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七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七五號

原告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裕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四萬五千六百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承保由訴外人劉偉中駕駛車號R七─七六四九號車輛,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台中市○○○路與忠勇路附近,因被告所有,由其員工林清鑫所駕車號EY─三四八五號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致撞擊前開原告承保之車輛,計支出修理費十四萬五千六百元,原告依約賠付訴外人劉偉中,爰依保險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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