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訴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九字第六七二五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圖所示坐落台中市 西區○○○段三八九之五三○地號(面積○、○○二一公頃)、同段三八九之六三三 地號(面積○、○○六四公頃)、同段二八六之一三二地號(面積○、○○三○公頃 )、同段三八九之三一○地號(面積○、○○一二公頃)、同段二八六之八地號(面 積○、一四七公頃)、同段三八九之四四四地號(面積○、○○五八公頃)等六筆土 地上之鋼骨涼棚建物部分,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就一、原告主張:就如附圖所示坐落台中市○區○○○段三八九之五三○? a號(面積○ 、○○二一公頃)、同段三八九之六三三地號(面積○、○○六四公頃)、同段 二八六之一三二地號(面積○、○○三○公頃)、同段三八九之三一○地號(面 積○、○○一二公頃)、同段二八六之八地號(面積○、一四七公頃)、同段三 八九之四四四地號(面積○、○○五八公頃)等六筆土地上之鋼骨涼棚建物,為 其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後,出資所興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保存 登記),供其所經營之大漢汽車商行使用。詎被告竟誤認上開鋼骨涼棚建物與所 坐落其中同段二八六之八、二八六之一三二地號二筆土地及同段九八六建號建物 均為訴外人甲○○所有(上開鋼骨涼棚建物坐落之另四筆土地,為訴外人台灣省 台中農田水利會所有),聲請鈞院以八十九年度民執九字第六七二五號民事強制 執行事件,將之予以查封。爰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則以:否認上開鋼骨涼棚建物為原告所有,該鋼骨涼棚建物與所坐落之其中 上開二筆土地及同段九八六號建號建物,應均係訴外人甲○○所有。原告所提訴 外人甲○○與劉大森、劉詹秀雲、劉大坤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疑似臨訟 撰立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