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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訴字第一二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九字第六七二五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圖所示坐落台中市西區○○○段三八九之五三○地號(面積○、○○二一公頃)、同段三八九之六三三地號(面積○、○○六四公頃)、同段二八六之一三二地號(面積○、○○三○公頃)、同段三八九之三一○地號(面積○、○○一二公頃)、同段二八六之八地號(面積○、一四七公頃)、同段三八九之四四四地號(面積○、○○五八公頃)等六筆土地上之鋼骨涼棚建物部分,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就一、原告主張:就如附圖所示坐落台中市○區○○○段三八九之五三○?a號(面積○、○○二一公頃)、同段三八九之六三三地號(面積○、○○六四公頃)、同段二八六之一三二地號(面積○、○○三○公頃)、同段三八九之三一○地號(面積○、○○一二公頃)、同段二八六之八地號(面積○、一四七公頃)、同段三八九之四四四地號(面積○、○○五八公頃)等六筆土地上之鋼骨涼棚建物,為其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後,出資所興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保存登記),供其所經營之大漢汽車商行使用。詎被告竟誤認上開鋼骨涼棚建物與所坐落其中同段二八六之八、二八六之一三二地號二筆土地及同段九八六建號建物均為訴外人甲○○所有(上開鋼骨涼棚建物坐落之另四筆土地,為訴外人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所有),聲請鈞院以八十九年度民執九字第六七二五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將之予以查封。爰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否認上開鋼骨涼棚建物為原告所有,該鋼骨涼棚建物與所坐落之其中上開二筆土地及同段九八六號建號建物,應均係訴外人甲○○所有。原告所提訴外人甲○○與劉大森、劉詹秀雲、劉大坤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疑似臨訟撰立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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