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七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平凡 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燕萍 律師
- 被告
- 興三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對於被告要求之工作,向來盡心盡力,不敢絲毫懈怠,詎料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被告竟在公司公布欄張貼公告:「本公司業務部副理乙○○小姐擅自媒介外勞非法為他人工作,事後謊陳事實,嚴重違犯法紀,影響公司利益,著予開除」,未經預告而無故開除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