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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七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律師
被告
彩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明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曾 佩 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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