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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九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九О號

原告
恩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笠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泛亞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票號P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五萬九千二百二十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小額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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