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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三五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三五五號

原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欣安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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