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六五號
- 原告
- 甲○○○○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昭
- 送達代收人
- 曹立忠
- 被告
- 光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茂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定如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