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五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五五五號
- 原告
-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呈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持有以訴外人蔡天文為發票人、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九萬三千七百元、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六月十日、票號為HC0000000號、付款人為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並經被告背書之支票一紙。嗣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對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之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決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