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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金甲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金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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