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八0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八0一號
- 原告
- 甲○○○○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詠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三六七號二樓之六房屋,係屬原告管理之「大衛營」公寓大廈住戶,依該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規定,各住戶均應繳交管理費用以支付大樓各項公共事務推展及設備維護之費用。惟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年十月止,共計積欠原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零肆拾元,迭經原告催告均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