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三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三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樹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
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
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