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五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五一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北喬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北喬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丁○○背書,付款人為中興商業銀行北屯分行、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帳號50113-3號、票號AST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壹佰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提示竟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