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九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九八號
- 原告
- 雙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崴騰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崴騰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甲○○背書,付款人為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公益分社、發票日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帳號004326號、票號分別為JA0000000、JA0000000、JA0000000號,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