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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九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
雙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崴騰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崴騰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甲○○背書,付款人為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公益分社、發票日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帳號004326號、票號分別為JA0000000、JA0000000、JA0000000號,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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