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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八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八О號

原告
丙○○(即昇億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三、四月間委託原告施作工程,工程款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九千元。詎原告完成工程後,被告遲不付款,爰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業據其提出估價單一份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工程款二萬九千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吳 幸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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