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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四九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瓘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即黃姿
相對人
甲○○即林明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五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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