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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六一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章淑先
相對人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 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關於「甲○○」之記載,係顯然之錯誤,爰更正為「林 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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