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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
    唐敏寶

  • 當事人
    豪漢鑫有限公司與被告康友富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一號 原   告 豪漢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康友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肆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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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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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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