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五號
- 原告
- 興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秉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公司簽發之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元之支票乙紙,詎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惟據其法定代理人乙○○到庭陳稱伊係受被告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慶豐所託暫時充任負責人云云,縱係屬實,惟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