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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一號

原告
新德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送達代收人
侯隆鴻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敦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柒佰壹拾貳元

,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

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

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

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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