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二號
- 原告
- 士盟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耶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耶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委託原告運送貨物一批至比利時,並約定運費按貨物重量實計,且被告須支付其他相關費用,玆因原告依約運送後,被告迄未支付運費共計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貳佰參拾伍元,且履經催索,仍未獲給付,是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