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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九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九三號

原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芽亞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新竹市
法定代理人
丙○○ 桃園縣
法定代理人
辛○○ 台中市
法定代理人
庚○○ 台中市
法定代理人
乙○○ 桃園縣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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