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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二號

原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迪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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