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三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三五號
- 原告
- 代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江來盛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由原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到期日無記載、票據號碼00七九九三號、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由原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到期日無記載、票據號碼00七九九三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之本票(下簡稱系爭本票)一紙,被告以系爭本票債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