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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三五號

確認本票債務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三五號

原告
代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由原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到期日無記載、票據號碼00七九九三號、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由原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到期日無記載、票據號碼00七九九三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之本票(下簡稱系爭本票)一紙,被告以系爭本票債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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