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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九五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九五號

原告
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伊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佳即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承作被告所標得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暖暖淨水場、汐止長興淨水廠發電機配線工程,雙方並約定報酬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元,而被告為保證前開工程款得以全數清償,並簽發同額支票一張交原告收執,詎該支票遭退票。其後被告僅清償八萬元,尚積欠二十一萬元之工程款未為清償,爰依承攬契約民法第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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