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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О八號

返還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О八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鉅大國際網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開主張,已據其提出授權合約書二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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