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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О八號

返還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О八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鉅大國際網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開主張,已據其提出授權合約書二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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