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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五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五五號

原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優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幣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其中新台幣拾陸萬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立發票日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年四月五日,面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十六萬五千元之支票二紙。惟該二紙支票經原告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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