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五五號
- 原告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 被告
- 優譽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幣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其中新台幣拾陸萬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立發票日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年四月五日,面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十六萬五千元之支票二紙。惟該二紙支票經原告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