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三號
- 原告
-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晟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拾捌萬壹仟元,及其中⑴肆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⑵玖拾玖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執有訴外人張國忠簽發,經被告背書,⑴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金額肆拾捌萬伍仟元,⑵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金額玖拾玖萬陸仟元之支票二紙,詎屆期向付款人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提出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惟被告否認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