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三號
- 原告
-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晟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⑵及第二項⑵關於「玖拾玖萬陸仟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肆拾玖萬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