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七號

給付製作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七號

原告
藝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製作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玖佰元及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至八十九年元月間陸續請原告製作廣告招牌,費用計新台幣(下同)柒拾貳萬伍仟玖佰元,詎僅支付參拾萬元,餘款肆拾貳萬伍仟玖佰元迄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單、律師函為證,其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華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