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四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四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鈦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壹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日(民國)        │提示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 票號            │
├───────────┼───────────┼─────────────┼─────────┤
│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 日  │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 日  │壹拾柒萬柒仟元      │VP0000000│
├───────────┼───────────┼─────────────┼─────────┤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壹拾萬陸仟柒佰元          │VP0000000│
├───────────┼───────────┼─────────────┼─────────┤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壹拾萬陸仟柒佰元     │VP0000000│
├───────────┼───────────┼─────────────┼─────────┤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壹拾萬陸仟柒佰元     │VP0000000│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