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五號
- 原告
- 乙○(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坂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二日止,向原告購買家庭日常用品等貨品,共計價值新台幣(下同)一十九萬五千七百八十六元,原告業已交付貨物完畢,惟履經催索,被告仍有貨款一十六萬四千三百七十元迄未給付,爰依買賣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統一發票簽收單四紙為證,復為被告所是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