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八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八四號
- 原告
- 德山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勤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支票乙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件為證。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不能確定執票人係原告或訴外人七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請求,惟與上開證據不合,原告之主張堪信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二、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