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二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二五號

原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睦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玖仟柒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公司所簽發,帳號:01651-6號、付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發票日期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同年月十四日、同年月二十一日,支票號碼及面額均如附表所示,其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叁萬玖仟柒佰元之支票三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