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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
    丙○○○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三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萬五千八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事實要旨: ㈠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向光華即大象企業社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向被告承 租坐落門牌號碼台中市○○○路七八九號六樓房屋全部及五個車位,租期自八十 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每月租金九萬五千八百五十元、 車位一萬元,押租保證金二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元。因押金及租金係原告支付, 故約定大象企業社違約時,原告可請求退還押金及預付租金之支票,又向光華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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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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