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三二號
- 原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利佑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所為之判決,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又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