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七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七О號
- 原告
- 興世亞混凝土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謀
- 被告
- 貫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第二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簽訂買賣契約書,被告向原告購買S1、S2預鑄蓋板,並實作實算。八十八年六及七月之溝蓋板,被告仍有保留款二萬六千二百六十四元及一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