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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金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О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乙○○ 送達代收人 辛○○ 被   告 甲○○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伍仟玖佰參拾伍元,及依附表所示各紙票據 金額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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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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