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號
- 原告
- 明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三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以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發票日及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計新台幣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三元之支票二紙(下簡稱系爭支票)用以支付貨款,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為此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份(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以其未向原告買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