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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一號

原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鍵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己○○○
被告
戊○○

        丁○○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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