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О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О四號
- 原告
-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力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立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面額為新台幣五十二萬五千元之支票一紙。惟該紙支票經原告於同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