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鉑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二號 原   告 甲○○(即茂鑫企業社) 被   告 鉑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於同年月三十一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