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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О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О九號

原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好而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被告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好兒安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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