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七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七八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興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好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好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付款人係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肆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票號AC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