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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

  • 當事人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戊○○係原告公司之職員,負責販售汽車並代原告公司 向客戶收取車款、汽車保險款及車輛配備款等業務,被告甲○○、丙○○則分別 擔任被告戊○○於原告公司服務期間之連帶保證人。詎被告戊○○自八十八年九 月間起,竟將其因前開業務而代原告公司向詹宗霖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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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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