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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
丙○○○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精尚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六乘五膠合綠色反射玻璃參仟零陸拾陸點陸柒才返還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六乘五膠合綠色反射玻璃參仟零陸拾陸點陸柒才返還原告;如不返還或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二千元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方面:

1、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間承攬彰化縣政府第二行政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並轉包玻璃部分予被告公司,惟被告購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系爭玻璃三千八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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