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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五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五二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上好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英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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