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九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九八號
- 原告
- 煦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怡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怡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華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九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