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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九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九八號

原告
煦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怡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怡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華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九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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